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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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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崗哨值勤人員,應穿著制服,並攜帶警笛、警棍、無線電對講機及其
    他應備物品,並注意崗哨內外之衛生與整潔;公物應愛惜使用,遇有
    損壞應即報告中央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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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務交接 (代) 時,其接哨順序為先上哨後下哨,上哨前先至中央台
    領取鑰匙,再開啟崗哨門,入崗哨內應先將門由內上鎖再上哨,接著
    進行值勤狀況及裝備當面點交,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
    ,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交班人員離開崗哨應隨手將大門由外上鎖確
    認妥當後,再將鑰匙親自交回中央台,同時登錄於鑰匙領用簿。其勤
    務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崗哨勤務」 (第五十三頁
    至五十四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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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勤人員對警戒區域及監視範圍內應注意一切動靜,慎防脫逃及其他
    意外事變,發現收容人擅自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鳴笛喝令制
    止;圍牆附近,如發現閒雜人、車等喧噪、徘徊聚集,應即通報中央
    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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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圍牆內、外及崗哨附近,如發現有人叫喊,打手勢、拋擲物品、傳遞
    訊息或破壞圍牆設施時,應即喝令制止並通報中央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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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遇有巡邏人員及長官巡查時,日間應以舉手禮問好,夜間應打燈示警
    。本所崗哨共設置十二座,均設有回報機,值勤人員應每十五分鍾以
    回報機或無線電對講機向中央台回報崗哨週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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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各崗哨值勤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 一哨︰位於大門右側,其崗哨下方設有外巡邏道之通道門應注意進
      出人員,另內巡邏道六工場旁亦設有進出貨門,遇有車輛進出時應
      加強留意,內清掃組收容人於內巡邏道作業時,亦應目視協助戒護
      。
 (二) 二哨︰位於基督教教誨堂旁,介於一哨與三哨間,應為一、三哨戒
      護之補強。
 (三) 三哨︰位於炊場旁,其崗哨下方為內清掃組集合地點,另通往技訓
      區之內巡邏道亦設有通道門,其週圍有九工、炊場、合作社、搬運
      組等收容人進出,日、夜間均應特別注意人員動態,以防事故發生
      。
 (四) 四哨︰位於三哨至五哨間之內巡邏道旁,值勤人員應注意圍牆內、
      外之動態。
 (五) 五哨︰位於合作社及和平舍間,值勤人員應注意合作社收容人之進
      出動態及夜間和平舍後方動態。
 (六) 六哨︰位於和平舍與技訓區間,日、夜間均應注意圍牆內、外之動
      態,以防事故發生。
 (七) 七哨︰位於技訓區之籃球場旁,該處遇收容人運動及晾曬衣物時,
      應加強戒護。
 (八) 八哨︰位於十工場後方,其下設有曬衣場及水池,其外為本所蓄水
      池,均應注意戒護。
 (九) 九哨︰位於六哨之對角處,其前為技訓禮堂及和平舍前草地,遇收
      容人作業時,應注意戒護。
 (十) 十哨︰位於外役門衛旁,其下為八工場收容人活動頻繁,應注意戒
      護。
 (十一) 十一哨︰位於單身宿舍旁,可監看九工場運動場及單身宿舍鐵門
        ,應注意戒護。
 (十二) 十二哨︰位於隔離舍 (靜心園) 旁,為本所制高點,可監看全所
        內外,值勤時應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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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崗哨勤務交接,如有使用腳踏車應悉心維護,用畢歸定位,途經之處
    應注意設施有無損壞或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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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
    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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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