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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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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炊場設於三哨旁,鄰近複驗站及忠一舍,其內區分為倉庫、輾米
    區、冷凍櫃、洗、切菜區、炊事區、休息室、鍋爐間等,作業區域廣
    擴,值勤人員應勤於走動查察,以便清點人數,並限於特定範圍內活
    動,以掌控收容人動態,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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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務交接 (代) 時,應將人員、物品進出管制事項及裝備點交清楚,
    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其勤務
    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炊場勤務 (第三十九頁至四十
    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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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炊場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通
    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定
    、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擔任炊煮
    作業之收容人,應事前檢驗其血液,確定無傳染病 (如 B 型肝炎、
    性病等) 始可調用。調用後,炊場管理員應隨時注意收容人個人衛生
    ,經醫師檢查患有皮膚病、B 型肝炎或其它帶原者、或傳染病人犯,
    亦應立即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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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出車輛、貨品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如查獲違禁物品應登
    載於簿冊,立即報請專員或戒護科長處理。菜商送入食品,應通知伙
    食承辦人員、政風人員及會計人員到場監驗,同時注意食品是否符合
    規格、新鮮度及斤量是否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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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炊場作業收容人應著印有「炊場」字樣之背心,於運送開水、飯菜時
    應注意小心,以防傾倒燙傷。進行運送作業時易與各工場收容人接觸
    ,應通知中央台派員戒護,以防夾帶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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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炊場菜刀及其他刀、鏟、工具應妥為上鎖保管,領用應確實登記,使
    用完畢應由主管親自清點,如有短缺應即報告戒護科長處理,刀具並
    應上鏈條加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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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炊場作業為負責全所收容人之伙食,首重食品新鮮、衛生清潔,蔬果
    類務必清洗乾淨,烹煮調理時,應隨時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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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炊場管理員應注意炊場環境整潔,炊場後方水溝應隨時清理,必要時
    可請三哨替代役男協助戒護,炊事作業人員之衣著及場內飲食器具,
    應保持整潔。垃圾應確實分類,殘卸、餿水應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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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炊場作業機具較多,應注意操作安全,遇廠商進貨或維修作業機具,
    應在場監看,嚴禁收容人與之接觸,以防傳遞訊息或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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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鍋爐除應注意操作安全外,並隨時注意運轉情形,如有異常應即通知
    總務科洽請廠商檢修,同時注意三哨下方大油槽之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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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炊場送飯菜及開水之小貨車,應嚴加管制,並限由值日司機駕駛,
      鑰匙不得任意交由收容人開啟或駕駛,並應注意在車上雜役之安全
      ,車行間勿站立以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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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廠商餿水車進入時,應派戒護人員監督,並指派收容人協助搬運,
      閒雜人員不得靠近,以防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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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炊場收容人配住明二舍,收封入房應確實檢身,其出封時間為清晨
      五時三十分整,收封時間為下午六時十分 (即十八時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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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炊場收容人清晨出封,負責戒護之管理員應勤於查視,避免收容人
      作業勞逸不均或在庫房睡覺之情事發生,並應確實掌握人數與動態
      ,遇專員以上長官巡視,應報告人數及作業狀況,並將長官巡視時
      間登錄於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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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勤務結束前,應查看門鎖是否確實上鎖,水電、火源是否關閉,並
      分別將鑰匙繳回中央台。作業收容人點交舍房管理員後向中央二台
      主任管理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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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
      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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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