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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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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衛管理員儀表應端莊,態度應和藹,禮節應週到;執行勤務,應穿
    著制服,並攜帶警笛、警棍、無線電對講機及其他應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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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務交接 (代) 時,應將人員、物品進出管制事項及裝備點交清楚,
    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其勤務
    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中央門勤務 (第四十八頁至五
    十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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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進出戒護區之人員衣物,一律實施檢查。依據法務部八十八年二月
    五日法八十八矯字第○○三三二三號函指示,除部長、法務部體系以
    外獲准進入之來賓,及依法執行公務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法官與隨同之書記官,以及「危機處理小組 (現稱靖安小組) 」成
    員,法務部與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長官至發生重大事故之監院所處理
    公務時,出入戒護區應免予接受檢查。其所攜帶之物品,如有影響戒
    護管理之虞者,應請其將物品暫放於置物櫃中,離去時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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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檢查時應注意禮節及態度。告知「對不起,請自動接受檢查」,
    請進、出人員自動接受檢查,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裹
    、皮包及手提袋等,以供檢視查察。並輔以手提式金屬探測器實施檢
    查,檢查完畢後「謝謝配合,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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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週一至週五職員上、下班時間 (上午07:50、下午17:50) ,由於進出
    人員頻繁,得將第三道電動門及外鐵門暫時開啟,並請中央台派員協
    助進行檢身及登記等工作,日勤同仁下班後,外鐵門應加第二道鎖 (
    鑰匙由中央台保管,收封後冬令 17:00;夏令 18:00  領用,翌日上
    午 07:50  繳回) 嚴格管制人員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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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午六時 (即十八時) 日勤同仁下班後,值勤位置改於中控室,夜間
    進出戒門應確認身分始可開啟第一道門 (餐廳旁) ,待扺達第二道門
    再行開啟,第三道門亦同,嚴禁外鐵門與第三道門 (設金屬探測門位
    置) 同時開啟,以防挾持事件發生,進出人員仍應確實檢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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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戒門關閉後,非督導勤務及勤務人員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求
    入內者,應報請戒護科長核准,始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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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夜間如有外線電話應主動接聽,並注意電話禮節,遇有詢問一般事項
    應即告知,如詢及機關或其他職員之問題與個人不清楚事項時,應婉
    轉告知或請值班科員接聽,或請其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並將來電登
    記於簿冊,轉知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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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遇 SARS 防疫期間應對進出人員量測耳 (額) 溫,入戒門人員如體溫
    有超過三十八度者,應告知為共同防疫,不許其進入並請其儘速就醫
    ,體溫量測結果應登記於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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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
    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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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