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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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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合作社設於五哨旁,鄰近八工場及和平舍,其內區分為倉庫、廚
    房、麵包部、洗衣部、帳房、餐廳等,作業區域廣擴,值勤人員應勤
    於走動查察,以便清點人數,並限於特定範圍內活動,以掌控收容人
    動態,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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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務交接 (代) 時,應將人員、物品進出管制事項及裝備點交清楚,
    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其勤務
    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合作社勤務 (第五十七頁至六
    十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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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社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
    通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
    定、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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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任炊煮作業之收容人,應事前檢驗其血液,確定無傳染病 (如 B
    型肝炎、性病等) 始可調用,調用後,伙食團管理員應隨時注意收容
    人個人衛生,經醫師檢查患有皮膚病、B 型肝炎或其它帶原者、或傳
    染病人犯,亦應立即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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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出車輛、貨品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如查獲違禁物品應登
    載於簿冊,立即報請專員或戒護科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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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作社雜役運送百貨、販賣水果、麵包等,作業時易與各工場收容人
    接觸,值勤管理員於戒護送貨及販賣作業時,應亦步亦趨,隨身在後
    ,嚴密戒護以防傳遞訊息或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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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廚房菜刀及其他刀、鏟、工具應妥善保管,領用應確實登記,使用完
    畢應由主管親自清點,如有短缺應即報告戒護科長,刀具並應由值勤
    主管上鏈條加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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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作社管理員應注意週遭環境與炊事作業人員之衣著及場內飲食器具
    之整潔。垃圾應確實分類,殘羹、餿水應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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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於收容人申購物品應儘速發給,切勿拖延並注意有無積欠、預購或
    其他消費異常情形。發放水果、麵包、百貨應令收容人簽收,以明責
    任。不定期至各工場核對帳目,對移監或出所收容人應詳對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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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定期盤點補足申購量,購物三聯單一、二聯應依規定上鎖保管,以防
    雜役竄改或攜帶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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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於帳房帳冊應不定期抽檢,如發現收容人有消費、進帳異常情形
      ,應即通知場舍管理員及合作社管理員或經理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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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作社雜役提送同仁職餐,五教區部分應請外門管理員協助戒護,
      中央一台部分應請中央台主任管理員派員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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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作社收容人配住明二舍,收封入房應確實檢身,其出封時間為清
      晨六時整,收封除員工餐廳作業之雜役為夜間七時 (即十九時) 外
      ,餘均配合工場收封時間收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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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合作社收容人清晨出封,負責戒護之管理員應勤於查視,避免收容
      人作業勞逸不均或在庫房睡覺之情事發生,並應確實掌握人數與動
      態,遇專員以上長官巡視,應報告人數及作業狀況,並將長官巡視
      時間登錄於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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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勤務結束前,應查看門鎖是否確實上鎖,水電、瓦斯是否關閉,並
      將鑰匙繳回中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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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
      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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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