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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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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外門設置於八工場與明舍外,面對和平舍,為進入五、六教區重
    要關卡,日間派有專人值勤,夜間因人力不足及進出之人、車較少,
    於十八時後改採機動派遣。外門設對開大鐵門一道供車輛進出,小門
    一道供人員進出,進出者須經戒護科長核准,始得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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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務交接 (代) 時,應清點裝備 (包含鑰匙、無線電對講機、有線電
    話) ,並將由該門進入而尚未離開之人、車及重要事項一併交接清楚
    ,向中央台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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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核准進出之人員、車輛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進入人員攜
    帶之物品應請確實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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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進出八工場及五教區,應核對提單並有戒護人員提帶,始可通
    行;炊場、合作社收容人送餐及開水,應予檢身,以防夾帶違禁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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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廠商車輛載貨進入,先將廠商名稱、駕駛姓名及送入物品之種類與數
    量登記於簿冊,再詳予檢查無訛後,始得放行。車輛進出之順序為先
    出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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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車輛進入五教區及八工場,於接獲中央台通知後,始得開啟鐵門
    ;職員或外賓進出外門應有戒護科長以上長官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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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門前應注意有無收容人在附近逗留,以防其衝出,如遇於技訓區禮
    堂舉辦大型活動 (如懇親、專題演講、教化活動) 時,人員、車輛進
    出頻繁,於開啟鐵門時,更應提高警覺,加強門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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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有收容人或五教區派遣收容人於和平舍前修剪花草樹木等環境整理
    工作時,應與現場之戒護人員或五教區科員聯繫,先行停工,帶回教
    區,始可開啟鐵門,俟鐵門關妥再恢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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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項收容人進行花草樹木修剪時,門衛管理員應主動協助戒護,並隨
    時與五教區、中央台保持聯繫,如遇收、開封時間車輛進出,應暫緩
    開啟鐵門,待收容人開、收封完畢,始得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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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勤務結束前,應查看門鎖是否確實上鎖,並將鑰匙繳回中央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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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
      而疏於管制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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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