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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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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衛管理員儀表應端莊,態度應和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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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進入本所之人,門衛管理員應問明來意,如認形跡可疑,應即報告
    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聽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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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左列人員得許其進入:
 (一) 因公洽商者。
 (二) 許可參觀者。
 (三) 接見收容人者。
 (四) 佩帶出入本所許可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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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來賓或長官入門,應查驗身分證明,並注意應對禮節,如為上級長官
    或視察人員蒞所,於身分查驗後請其先至行政大樓,並即按電鈴通知
    所長 (詳如通報警鈴使用規定須知) ,再以電話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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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官 (含檢察事務官) 、法官蒞所借訊時,應即通知中央台、檢查
    站 (預做開門之準備) ,中央台接獲通報應即報告值班科員轉報戒護
    科長或專員,以便接待與配合借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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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攜帶物品外出,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行
    ,並報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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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門附近,如發現閒雜人、車等徘徊聚集,應密切注意,必要時報告
    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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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門衛交接,應將訪客人數、入門證數量,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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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門關閉後,非本所員工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求入內者,應
    查明姓名、身分、職業報請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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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容人出所 (監) ,應核與身分、人數、釋放證明相符後始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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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獲准進出之人員及車輛,其出入時間與事由均應詳登於簿冊,以
      利查核;夜間當日值勤人員,非得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許可,不得外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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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所替代役男出入大門,應憑戒護科長或專員核准之請假登記簿第
      二聯,經核對無誤後始可放行。役男休假離所時,應將通用鎖繳交
      門衛保管,返所時領回。每週四夜間六時 (即十八時) 至九時五十
      分 (即廿一時五十分) 實施散步假,役男進入所內不得帶檳榔、
      酒類或其他違禁物品,如有檢查不實或隱匿不報情形一經查獲依相
      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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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大門值勤人員值勤時,應提高警覺,隨時注意週遭狀況,做必要之
      查看與巡視,除有左列情形得於門衛室內站立值勤外,其餘時間均
      應站立於室外。
   (一) 雨天。
   (二) 夜間十一時 (即廿三時) 起至翌日晨五時止,此段期間,並可比
        照舍房值勤規定,每十分鐘得坐椅子三分鐘,所坐之椅子以高腳
        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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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嚴禁非本所之狗由大門進入所內活動,以防疾病傳染,如未落實管
      制,將議處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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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遇 SARS 防疫期間應對進出人員量測耳 (額) 溫,入所人員如體溫
      有超過三十八度者,應告知為共同防疫,不許其進入並請其儘速就
      醫,體溫量測結果應登記於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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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服勤時,不得瞌睡、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有關
      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
      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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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