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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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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大樓安全門禁須嚴加管制、避免閒雜人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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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訪客來賓出入登記、通報、引導並設簿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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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或收容人家屬至行政大樓洽公時之諮詢、答覆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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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服務台職務之人員應態度親切,注意禮節,服裝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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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台之桌面應保持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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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級長官或來賓要求會見所長應先查明身分,來意加以登記並通報獲
    准引導至所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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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級長官或來賓之車輛停放位置之指引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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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現行政大樓有可疑之人員出入或危險物品時,應詳加盤查及檢視並
    立刻通知政風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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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若蒞所洽公民眾有態度惡劣或大聲喧嘩者應立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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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服務台工作平日上班午休時段,國定例假日,均由值日官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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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長官其他交辦及便民服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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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