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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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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75  條之規定意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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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之項目:
(一)參加全國藝文、投稿獎勵:
      1.參加所外全國性之藝文、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1 分。
     (2)第二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9 分。
     (3)第三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4)入選佳作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 0.5  分。)
      2.參加地區性(縣、市、鄉、鎮)之藝文、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2)第二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3)第三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投稿新生月刊或其他報章雜誌(限經行政院文化部立案之新聞媒
        體而且字數達 500  字以上),經刊載者:
     (1)一年內刊載六篇以上者經管教小組審核後,得報請頒發獎狀乙
          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 分。
     (2)開懷篇、笑話、益智等類型文章,一年內刊登十篇以上,報請
          頒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4.經獎勵後,發現文章為抄襲他人著作者,除撤銷其獎勵、回復分
        數外,並依違規論處。
(二)參加全所舉辦文康活動獎勵:
      個人組:
      1.第一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2.第二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第三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團體組:
      1.第一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面,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6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6  名為限)
      2.第二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面,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5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5  名為限)
      3.第三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幀,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4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4  名為限)
(三)參加全所舉辦之閱讀好書計畫獎勵:
      1.閱讀心得寫作:
    (一)第 1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二)第 2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三)第 3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2.閱讀心得發表:
    (一)第 1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0 分。
    (二)第 2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8 分。
    (三)第 3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四)第 4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五)第 5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六)優選若干名,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四)參加全所舉辦之技能訓練班、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技能訓練班:
      1.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2.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訓時結訓人數 15 人以上取前三名獎勵之
      ;結訓人數 10 人以上未滿 15 人取前二名獎勵之;結訓人數未滿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1.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2.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3.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3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束(業)時結業人數 15 人以上取前三名
      獎勵之;結業人數 10 人以上未滿 15 人取前二名獎勵之;結訓人
      數未滿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五)其他獎勵:
      除(一)至(四)項之列舉勵事項外,其他於教化、管教、作業
      方面具有優良事蹟,著有勞績,足為受刑人之表率者,得酌加成績
      分數(小計)0.5 分以下,以資獎勵。
(六)本獎賞要點成績分數增給之獎勵並應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 條、第 40 條、第 43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