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獎懲種類及實施規定:
(一)獎勵:
1.受訓期間期中考試成績或結業總成績經評定名列前茅且品性優良
者(每 15 名學員以下之職類班取 1 名,其 16 至 30 名之職
類班取 2 名),得發給獎狀、獎品各乙份。
2.期中考試或結訓考試凡成績平均分數達
(1)丙級 85 分(乙級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
人增給 0.1 分。
(2)90 分以上未滿 95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
(3)95 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當次領取
獎狀者,此項不再增給分數,同時當次加分人數比率,不得超
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依成績高低排序定之,如遇錄取最後
1 名有 2 人以上同分時,以學科平均最高分者為優先錄取)
。
3.受訓期間各項作業抽查成績前 3 名者,得公開嘉獎。受刑人總
分得最高晉至 0.3 分。
4.當月比前月總成績(須連續兩個月 60 分以上)進步達:
(1)10 分以上未滿 2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1 分。
(2)20 分以上未滿 3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
(3)30 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階段考試
或結訓考試成績前 3 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二)懲處:
1.對師長言詞、語氣、態度不良或不服管教者,得以違規論處。其
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2.訓練時因器具使用不當而致毀損或傷及他人者,得視情節輕重,
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或以違規論處及照
價賠償。
3.因怠課不服規勸者,得利用休息時間實施體能訓練 3 至 7 日
或違規論處。(體能訓練由工場主管負責)。
4.考試作弊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受刑人扣
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嚴重者違規論處。
5.因程度跟不上學習進度得以強制課業輔導或體能訓練。
6.違反教室規則或工場規則,視情節輕重,扣其作業及學習分數
0.2 分(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或違規論處
。
7.成績優良,但學習態度及操行不良者,得施以體能訓練一週,訓
練無效者或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8.受訓學員因怠惰學習以致未通過檢定者或因違規而被退訓者,應
予加強考核,並予延長提報執行或免除停止繼續執行。
9.作業抽查成績評定劣者,該月學習分數扣其 0.3 分,(受刑人
扣其作業分數 0.1 分)。
(三)退訓:
1.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管教小組退
回原單位。
2.受訓期間因刑期變更不合選訓規定無法結訓者,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3.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或階段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無法
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予第一次階段考試後兩週內提報管
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4.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
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5.訓練期間因借提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而無法上課,時數半年期達一
個月;八個月期達一個半月者,得予以退訓。
6.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7.訓練期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