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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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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辦理收容人與眷同住業務及加強懇親宿舍之管理,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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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於第九工場樓上設有懇親宿舍兩間,內設有熱水器、飲水機、電
    視機、電扇、床組、書桌及衣櫃等,另備寢具一套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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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准與收容人同住之眷屬,入住前應出示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戶
    籍資料,經承辦人員核對及檢身 (眷屬為女性由女性同仁為之) 、攜
    帶物品檢查後,始通知中央台派員陪同至懇親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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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人不得攜帶或存放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品,私有重要財物 (如現
    金、通信器材…等) 進住前應交戒護科內勤保管,離所時歸還,其他
    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遺失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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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勤人員於收容人與眷屬入住前應詳細檢查門窗有無損壞,以防脫逃
    ,渠等進入宿舍後,管理人員於宿舍大門外值勤,夜間及假日應依規
    定每三十分鐘向中央台回報一次,督勤或巡邏人員每一小時查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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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勤務交接時,應將裝備及狀況當面告知接班人員,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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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容人出入宿舍大門應遵守啟閉時間 (啟︰收容人出工時;閉︰收容
    人收工進入懇親宿舍後即禁止外出) ,晚間十時必須就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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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容人及眷屬均應自愛自重,不得有飲酒、賭博、鬥毆、爭吵、在宿
    舍內炊事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住宿期間應節約用水、用電並愛惜公
    物,設備如有故障,隨時通知管理人員以便儘速修復,如有損壞或遺
    失,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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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附近環境衛生由管理人員指定住宿收容人輪流清理,房內由居住
    人自理,垃圾應在指定地點傾倒,不得隨意拋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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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居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舍,非經長官核准不得延長,離舍時應將房
    間清理乾淨,眷屬由中央台派員陪同至戒護科領回保管物品後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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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收容人與眷同住結束當天,應接受尿液檢驗,以防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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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服勤時,不得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有關
      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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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