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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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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有效預防肺結核病及其他法定傳染病之傳染及管理,於義二舍
    設有二間隔離房,並設置二十四小時監視系統,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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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勤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
    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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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強制病患一律戴口罩,包括接見、外醫或參加活動…等,出舍房門
    應有專人負責戒護,嚴禁隨地吐痰 (口水) 及任意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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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隔離房應定時以紫外線燈照射殺菌 (禁止直接照射病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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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格要求病患咳嗽或噴嚏時應以衛生紙掩蓋口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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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病情需要,起居作息應正常,病人之衣服臥具及其他物件,應督促
    勤加洗滌曝曬更換,保持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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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以吃多少取多少,不殘留為原則,並應依
    醫師指示按時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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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病患所使用之物品應消毒及分開處理,不得與其他物品混雜;如為醫
    療廢棄物或傳染病患棄置物品應妥為分類收藏,再交衛生科轉由專業
    廠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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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勤時,不得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有關違
    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
    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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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