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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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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勤人員應穿著制服及防彈背心,佩帶警棍或槍械 (槍械須經核准)
    、警笛及行動電話,隨時與所內保持聯繫並作成紀錄;收容人就醫應
    穿著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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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戒護外醫勤務,應先查閱收容人基本資料卡,以瞭解收容人之姓
    名、罪名、刑期及在所 (監) 之行狀,並掌握其社會背景與病情,以
    及熟悉緊急狀況之處理方式。其次持鑰匙至戒護科辦公室木櫃抽屜取
    外醫袋 (其內備有手銬、聯鎖、手銬式腳鐐、外醫簿冊、錄音機、筆
    錄紙等) 及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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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戒護收容人外醫,應詳細填寫收容人因病戒護外出簿,切實登載收容
    人姓名、就醫原因、刑期、罪名及外出時間,並檢附收容人申請就醫
    之報告影本及其基本資料卡後,於戒護人員一欄簽名,陳長官核准後
    始可戒護外出就醫。返監時須將返回時間,就醫結果及使用金額於簿
    冊中詳為記載,並將簿冊連同外醫收容人帶至所屬場舍主管及教區科
    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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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護收容人外醫,負責戒護人員應確實檢查其身體,再由值班科員及
    戒門值勤人員進行複檢,並嚴守秘密,遇有兩人以上收容人同時戒護
    就醫,應加派警力並集中戒護 (原則一名收容人由二名戒護人員戒護
    ,二名收容人由三名戒護人員戒護,依此類推,如有特殊情形應再加
    派警力以維戒護安全) ,所戒送之醫院及經過路線,非經核准均不得
    任意變更,尤不得途中停留,或任其與外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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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護收容人外醫門診時,不得應收容人請求任意變更原經核准之診療
    項目;戒護收容人住院期間,如有逾越原先送醫項目範圍,應先報經
    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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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戒護收容人外醫,應使用無線電隨時與所內保持聯繫 (如收訊不良應
    改以行動電話聯繫) ,至少每半小時至一小時回報一次。戒護科應不
    定期以電話查詢狀況,作成紀錄。並應建立嚴密之查勤及回報制度,
    以確實掌握狀況和提高戒護人員之警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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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戒護收容人就醫應依法施用戒具 (腳鐐、手銬) ;收容人如呈昏迷狀
    態緊急戒送時,暫未施用戒具,仍應攜帶戒具備用。如需住院診療或
    留院觀察時應加聯鎖固定於病床,以防止脫逃、自殺,每日交接班應
    檢查戒具,必要時並得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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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容人戒護外醫期間,不得持有財物,遇有親友接見時送入物品,應
    依規定辦理登記、檢查,如係現金,應請其以匯票寄入或逕向本所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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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戒護收容人外醫期間,親友探視之時間及對象,應依接見有關規定辦
    理登記及檢查,並配合醫院探病規定辦理,非因病情需要,經醫囑並
    報經所長准許,病房內嚴禁容留親友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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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容人戒護外醫期間,應遴選經驗豐富、品行端正之管理員擔任戒護
    ,嚴禁接受家屬餽贈、招待或代收容人保管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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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戒護收容人就醫時,除戒護人員外,衛生科應派員隨同辦理醫療行
      政業務,戒護人員應有危機意識,收容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不論
      如廁、沐浴、醫療皆應寸步不離,同行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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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容人住院時,應隨時注意四週可疑的人、事、物,交班時應確實
      清點人數,檢查病房設備、戒具,並將交接情形及收容人之病況詳
      載於戒護住院日誌簿,陳送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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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容人住院時,備勤 (休息) 人員應在病房內休息待命隨時支援,
      不可擅離職守,如欲外出購買餐點,必須事先報備並登載於住院日
      誌簿上,且不得逾三十分鐘。另查勤人員應排表輪值,收容人住院
      期間,日間由夜勤休班之科員或主任管理員分別於上、下午各查勤
      一次,夜間由日勤科員分別於上、下半夜各查勤一次,查勤時應檢
      查收容人之戒具、瞭解病情,並於查勤日誌簿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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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戒護收容人住院治療期間,應於住院日誌簿上詳實紀錄病情及治療
      過程,並紀錄親友探視情形,以供查考。遇有特殊情況及病情變化
      或病危,有必要通知家屬時,應立即報告長官,如有解除戒具之必
      要時,亦應於請示後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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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遇收容人死亡時,應儘速取下戒具,避免收容人家屬不滿,並應繼
      續留守,等候檢察官相驗,不得擅離職守,俟家屬領回遺體並經回
      報允許後始可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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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服勤時,不得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有關
      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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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