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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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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維護本分署機關安全,落實值班制度,特訂定本督勤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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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勤對象:本分署職員、駐衛警察及保全公司派駐之保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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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值班人員係指前述三類值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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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編組:
(一)督勤人員由本分署秘書室及政風室編組輪流擔任。
(二)督勤人員不支給任何費用,如參與或協助處理事故,得報領加班費
      。
(三)督勤編組成員仍應參加職員值班,不得因而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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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值班人員之督勤,採不定期方式為之,但每月應辦理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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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勤注意事項:
(一)每日督勤不限次數。
(二)遇國家慶典(如十月慶典)、專案工作(如春安工作)、全國或地
      方重大事務(如選舉、天然災害)、重大緊急危安事件(如群眾、
      破壞、危害等事件)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指示交辦重要工
      作等,於前述工作之重點期間應加強督勤。
(三)督勤可採現場或電話督勤;其中電話督勤部份,受話方應為值日室
      、警衛室分機。
(四)查察值班人員是否依行政執行署有關規定及本分署「值班人員應注
      意事項」、「駐衛警察及駐處保全人員執勤注意事項」等確實值班
      。
(五)必要時協助值班人員處理事故。
(六)各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執行情形。
(七)分署長交辦事項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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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事項:
(一)發現值班人員違規(紀)行為,督勤人員除填報紀事簿,並應於次
      一上班日陳報 分署長,並副知政風室,以俾查察追究責任,如屬
      重大違規(紀)情事,應立即通報秘書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處理。
(二)督勤記事簿應於督勤後之次一上班日陳送分署長核閱。
(三)督勤記事簿由政風室負責製作(格式如附件),督勤人員應記載下
      列事項:
      1.督勤時間及方式。
      2.值班人員在勤情形。
      3.分署長交辦或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等執行情形。
      4.其他異常情事。
(四)事故發生時,為掌握時效性,有關通報事宜仍由職員值班人員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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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支援事項由秘書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