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有關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之規定辦理。
二、可攜式資訊設備係稱筆記型電腦、隨身碟、光碟、磁碟、磁帶及其他 可抽取攜帶之儲存設備。
三、可攜式資訊設備之購買,應由需求單位簽會資訊管理單位陳報核准後 實施,並由資訊管理單位登帳列管。
四、各可攜式資訊設備使用人為當然之保管人,其單位主管為連帶保管人 ,總務科財產管理人為資訊財產保管之總負責人,可攜式資訊設備攜 出入皆須告知。
五、儲存應保密資料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每日 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形;資訊管理單位應定期會同政風室與業務單位 定期清點數量與查核使用情形。
六、可攜式資訊設備停止操作時,應將其抽離其他資訊設備另行保管,儲 存資料不再繼續使用時,應將儲存的內容消除,避免遭竊或機密資料 外流。
七、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可攜式資訊設備攜出,但經典獄長許可之特殊 情形得不受限制: (一) 故障維修。 (二) 經辦業務需求。 (三) 財產調撥。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
九、個人持有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未經單位主管與資訊管理單位核准, 不得在本監資訊系統上使用。
十、替代役役男限制使用可攜式資訊設備,資訊管理單位應關閉其個人電 腦 Bios 中之 usb 埠,統一購買易碎貼紙封閉主機 usb 埠,並定 時查看易碎貼紙是否遭破壞。
十一、資訊設備使用人員 (含替代役役男) ,應簽署保密切結書,資訊管 理單位與政風室並應定期辦理資訊安全與法紀教育宣導。
十二、未經許可攜出可攜式資訊設備或攜入非本監之可攜式資訊設備造成 不良後果,經查獲屬實者議處,如涉嫌民、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