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
三個月內為之,並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通報全國法
規資料庫。但有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說明理由及自行評
估完成期限,報請其上級機關同意展延之,其展延期限最長為二個月
。
本規範修正生效前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之中央法規,於本規
範修正生效時尚未完成英譯者,仍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時程辦理。
本規範修正生效前制定或修正公布之法律,無須譯為英文者,各機關
應擬具英譯計畫及時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英譯作業,並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但有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內完
成者,得說明理由及自行評估完成期限,報經行政院同意展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