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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臺灣臺南監獄為辦理附設樹德進修學校招生事宜應設「臺灣臺南監獄附設
樹德進修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委員,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教化科科長、戒護科科長、調查
分類科科長、政風室主任擔任。
前項委員會由典獄長擔任主席。典獄長因事無法出席時,由副典獄長擔任
主席;典獄長、副典獄長均有事時,由秘書擔任主席。
第 3 條
本會設教務組、訓導組、試務組。
前項各組得置工作人員若干名,其所需員額由本機關人員派充之。
第 4 條
本會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教務組:
一、招生簡章、報名表、試卷等各種表、冊及有關考試規定之擬定、準備
    與分配事項。
二、各項計畫之執行、聯繫事項。
三、考試相關問題之答覆事項。
四、試場表件之製作。
五、考試工作之執行。
六、考試結束後,試務資料之處理、保管事項。
訓導組:
考生性行之考核及篩選事項。
試務組:
一、試題之保管、印製及監試、閱卷等事項。
二、前款事務之執行,政風室得派員協助之。
第 5 條
本會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要點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