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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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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務部頒發之「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四條,特
    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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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以  副典獄長為主任委員,秘書、教化科長、戒護科長、調查
    科長、總務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會計
    主任、統計主任等相關科室主管為委員組成之,若科室主管不克出席
    者,可推派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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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遇有擬聘任師資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各委員召開師資遴聘審
    查會議,並就擬聘任人員相關資料做實質審查,並依「戒治所戒治處
    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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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組織規定,經提所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