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務部頒發之「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四條,特 制定本規定。
二、委員會以 副典獄長為主任委員,秘書、教化科長、戒護科長、調查 科長、總務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會計 主任、統計主任等相關科室主管為委員組成之,若科室主管不克出席 者,可推派代表參加。
三、委員會遇有擬聘任師資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各委員召開師資遴聘審 查會議,並就擬聘任人員相關資料做實質審查,並依「戒治所戒治處 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辦理。
四、本委員會組織規定,經提所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