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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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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能將各科室製作之公文品質做一評鑑,藉以有效提升本所公文製作
    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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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稱公文者,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機
    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
    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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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科室承辦業務之公文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情形如左:
【一】登錄本所文號條碼之公文。
【二】依公文之性質毋庸登錄本所文號條碼之公文中,經指示須列入評量
      者。
【三】受刑人假釋報告表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報請免除、停止強制工作報
      告表。
    但上揭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一】僅存查不需擬辦之公文。
【二】由科室主管決行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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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科室承辦業務之公文應依本所現行公文管理系統登錄本所文號條碼
    等製作程序作業,俾本注意事項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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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科室承辦業務之公文由所長、副所長、秘書依據公文品質評量標準
    表 (附表一) 實施評量。如陳核之公文未實施評量者均由秘書統一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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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科室之公文經評量後,由秘書室指定專人登錄於公文品質評量統計
    表 (附表二) 。
    並將結果於翌月初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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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暨上網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