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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理由:
1
一、為期政風人員執行職務時,秉持專業、熱忱、負責、關懷、公正五項
    政風體系核心價值,型塑優質之政風新形象,建立優秀廉能服務團隊
    ,達成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之願景,特訂定本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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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原則)
    政風人員應本於良知,依據法令公正執行職務;秉持興利優於防弊、
    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之工作原則及超然獨立之立場,維護廉
    潔正義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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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守分原則)
    政風人員應善盡機關首長幕僚角色,負責盡職,興利除弊,掌握機關
    政風狀況,協助機關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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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中立原則)
    政風人員應保持行政中立,不得介入任何政治選舉、派系紛爭,或私
    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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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廉潔誠信原則)
    政風人員應以身作則,恪遵法紀,廉潔誠信,堅持最高道德標準紀律
    的自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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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榮譽尊嚴原則)
    政風人員應重視整體政風榮譽及尊嚴,不得有偏袒徇私、打擊異己、
    誣控濫告、爭名奪利或其他損害職務尊嚴及名譽之行為。
    政風人員應嚴以律己,謹言慎行,行事作風考慮社會觀瞻,避免因不
    當行為損害政風團隊形象。
7
七、(服從原則)
    政風人員應服從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但對於長官所發命
    令,如有意見,應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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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正原則)
    政風人員辦理行政調查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秉持公正客觀立場,毋
    枉毋縱,依法調查,對當事人之法定權利應予維護,對當事人有利、
    不利之事項,應注意詳細調查,務求允妥公正,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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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密義務)
    政風人員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政風人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
    職務之談話。
    政風人員就應守秘密之事項為證言時,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政風機構
    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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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益衝突迴避)
    政風人員執行職務如發現有利益衝突時,應依規定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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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請託關說之禁止)
      政風人員應廉潔自持,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為私人
      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團體任何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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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兼職限制)
      政風人員非依法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公司代表官
      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政風人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
      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並報請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政風人員為前二項之兼職時,仍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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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贈受財物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招待或其他利益。
      政風人員基於社交禮俗所為及所受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應合
      於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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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之視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政風人員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
  (一)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之親屬接受者。
  (二)其他經由第三人轉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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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務活動接受招待之禁止)
      政風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或從事其他公務活動時,應遵
      守相關禁止規定,除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茶點、食、宿或交通
      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或人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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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從事營利投資行為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買賣股票
      等有價證券或其他營利、投資行為。
      政風人員不得投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之營利組織及其
      他非法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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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之限制)
      政風人員應避免與機關員工發生金錢借貸、招集或參與合會、擔任
      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應陳報其主管備查,政風主管應陳報其上級機關政風
      主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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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與職務有關係者借貸訂約之禁止)
      政風人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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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濫用資訊增加個人利益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進行財務交易,亦不得利用上
      述資訊謀取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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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應酬交往)
      政風人員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往來應酬,亦不得參
      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
      機關聲譽之事務或活動。
      政風人員參加正當之應酬時,如發現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
      人士在場,應即離席,並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備。
      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飲宴應酬,應事先徵得長
      官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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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
        政風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積極任事,追求卓越;承辦案件,應
        注意時效,認真負責,誠懇勤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