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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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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檢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記錄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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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於偵訊時攜帶疑似可錄式手機、掌上型電
    腦 (PDA)  等小型隱藏式錄音、錄影裝置自行錄音、錄影,違反偵查
    不公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等於偵訊時,應注意適
    時制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秘密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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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防範注意之市面上常見之小型錄音裝置如左:
 (一) 知名廠牌手機 (通常其錄音功能亦僅三至五分鐘而已) :1、Mot-
      orola:T720、T720i、T388c、V60i。2、Nokia:8310、3300、72
      50i、3650。3、Ericsson :幾乎所有機種皆可錄音 (或攝影、錄
      影) 。4、Siemen: S57、SL55。5、Sony:T310、P800。6、P-
      anasonic:GD92。7、Okwap :新機種幾乎皆可錄音。8、Sansun
      :T108、T208。9、Alcatel:OT505。:等等。
 (二) 小型錄音機 (最小約為名片大小) 、數位式錄音筆 (為目前最常用
      之小型錄音裝置) :其功能約可錄音十二小時,而體積約:「28.8
      ×106.5×19.3mm」 ,及掌上型電腦 (PDA),體積小易於藏置上衣
      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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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站庭傳呼之法警於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進入偵查庭 (詢問室) 時應注
    意檢視有無攜帶前開物品,如持有前開錄音、錄影裝置之手機等物,
    在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
    得保管至偵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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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應視實際
    情況,命於消除其錄音、錄影後,將錄音、錄影之裝置發還持有人;
    如涉有犯罪嫌疑,應即檢舉分案偵辦,錄音、錄影之器材依法扣押之
    ,檢察事務官應報告檢察官即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