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規格之限制:
一 收容人准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以小型之收音機 (9×12 公分以內) 、電
視機 (四吋以內) 、語言學習機、電風扇、掌上型電動玩具、電動刮
鬍刀為限。
二 前項機種以使用乾電池之電器用品為限。
三 禁止使用充電器、充電電池、變壓器、延長線等需要交流電之器材。
四 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不得改造使用或外接擴音喇叭,及不得有錄放音
、錄放影之功能。
五 掌上型電動玩具以俄羅斯方塊為限,禁止使用插卡式或有色情影像及
作為賭博之用的機種。
六 語言學習機非提出學習計劃經所長核准不得持有,以使用學習語言帶
為限,並視其學習語言情形,由教區輔導員每月造冊列管陳核,其餘
放音帶 (音樂帶) 不准使用。
七 小型電器用品以委託合作社代購者為限,借提、移禁之收容人可提出
原監禁處所之檢查浮籤或其他証明,並符合規格規定者,經檢查登記
後,准許發給持有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