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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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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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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本監(含合署辦公機關)公有宿舍之配住、
    借用及管理維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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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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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宿舍管理有關事項之擬辦,由總務科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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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宿舍: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供現職首長、秘書、科室主管及本機關員工有配
      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者借
      用之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提供本監編制內員工職期輪調及因職務上需要,
      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借用之宿舍。
(三)已配住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之現職員工,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
      難,且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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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監員工凡符合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
    送交總務科審核轉陳核定,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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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宿舍經核准配住後,須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於十五日內填妥借
    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所需費用由借用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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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宿舍借用人自核准配住之當月起,應按月繳交宿舍管理費用,納入國
    庫;宿舍管理費用繳交標準,由總務科依年度宿舍修繕預算及參酌宿
    舍面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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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保持宿舍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善盡借用
    人責任致生毀損者,均應負修復、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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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內不得有酗酒、賭博、喧嘩、置放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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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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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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