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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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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訓練成效,規範受訓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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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學員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上課時段
    請假累計達八小時,或非上課時段請假累計達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
    請假紀錄於結訓後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函送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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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員在本署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
    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時前返本署,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
    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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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假應先辦理手續,連同證明文件,並經層報核准後始得離去。假期
    屆滿應向人力培育科銷假。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逾時返本署
    者,得檢具證明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事由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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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署上課期間准假權責:
(一)請假未滿六小時者,由帶班教輔人員核准。
(二)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由人力培育科科長核准。
(三)請假十小時以上者,由綜合規劃組組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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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本署致未參加上課、自修或各
    種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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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於機關實習期間請假程序依各實習機關規定辦理;實習期滿後,
    實習機關應將請假紀錄函送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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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員於上課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品德操守
    分數:
(一)事假:累計每小時扣減○.一分。
(二)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過
      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
(三)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五分
      ,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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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員於課程以外時間請事、病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逾假
    而未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三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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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