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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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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發揮矯正功能,強化戒護效果,對於須加強考核之收容人管理,輔
    以健全合理之管教方式,以期改過遷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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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令依據:
 (一) 監獄行刑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五十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三)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受刑人移送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第一項之
      各款規定。
 (四) 法務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法八十七矯司字第○一一八三號函頒「
      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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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容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管教小組簽報經所務委員會議決
    議,移入靜心園加強考核,解除時亦同。
 (一) 一年以內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或在所執行期間違規紀錄已達五次
      以上,顯須加強管教者。
 (二) 在所或在監執行中脫逃,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 曾有脫逃紀錄,在所行狀不良,或有事實證明仍有脫逃之虞者。
 (四) 執行撤銷假釋殘刑,在所行狀不良,有二次以上違規紀錄,顯須加
      強管教者。
 (五) 性行暴戾,有毆辱、威脅或恐嚇管教人員或其他受刑人之情事者。
 (六) 曾因行狀不良,數次移監執行後,仍有行為不良者;或為綠島監獄
      移出之受刑人,再行違規者。
 (七) 集體鬧房、滋事之首謀及情節重大之在場助勢、下手實施或煽惑者
      。
 (八)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經不起訴、不受理或無罪判決確定者。
 (九) 原屬幫派份子,或在所籌組或參加幫派,而於所內有擾亂秩序之虞
      者。
 (十) 在所私自持有、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經尿液初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確定者或另案偵察期間,檢察官或法官諭令隔離禁見者。
 (十一) 重大違規隔離考核者。
 (十二) 其他認為有戒護安全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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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容人移入靜心園應施用戒具併先獨居監禁,監禁期間有縮短或延長
    者,提經所務委員會議決議之,其考核共分三階段實施:
 (一) 第一階段:靜心隔離監禁
      以三個月為期,期間每日排定靜坐課程,藉梵音洗滌雜念,消除浮
      燥之心及暴戾之氣,並施以基本教練課程,培養服從容忍之性格,
      以達靜心之效。考核期間行狀善良,所得點數達二百七十點者,累
      進為第二階段定心獨居監禁;考核成績不佳或再違規者,延長其考
      核期間。
 (二) 第二階段:定心獨居監禁
      以二個月為期,期間施以靜坐及體能訓練課程,輔以個別宗教教誨
      及心理輔導,依國民生活須知為規範加強內務、個人情緒控制,強
      化由內而外之道德教養。考核期間繼續保持善行,其所得點數達一
      百八十點者,累進為第三階段待配業監禁;期間如再違規則回復第
      一階段重新考核。
 (三) 第三階段待配業監禁
      以一個月為期,期間施以靜坐、運動課程及勞動服務之訓練,加強
      個別心理輔導,運用諮商輔導技術深入瞭解行為偏差心態,以導正
      觀念改悔向上,並加強勵志書籍閱讀,俾革除其不良習性,以適應
      雜居作業。考核期間繼續保持善行,其所得點數達九十點者,得解
      除獨居監禁或移義二舍待配業;考核期間再違規者,回復第一階段
      重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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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容人移禁靜心園監禁之處遇如左:
 (一) 監禁處遇︰獨居監禁,考核期間三至六個月。
 (二) 教化處遇︰生活輔導個別實施每月三次以上,語言學習機禁止持有
      ,閱讀書報以宗教、勵志類為限。
 (三) 作業處遇︰考核期間不參加作業,但考核三個月以上表現良好者,
      得使其作業。
 (四) 戒護處遇︰禁止持有小型收音機、電視機、電風扇及掌上型電動玩
      具。
 (五) 接見與通信處遇︰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惟第一
      階段考核期間以電視接見為原則;第二、三階段得准予窗口接見。
 (六) 生活處遇︰
      運動︰除有不得已事由外,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採分批或隔
      離運動。
      供水︰晨間起床後與就寢前盥洗及三餐後洗碗筷各供水三分鐘,另
      供水十分鐘做為洗澡及洗衣之用。
      沐浴︰夏季每天沐浴一次,春秋兩季兩天沐浴一次,冬季每三天以
      熱水沐浴一次。
 (七) 其他處遇︰購物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禁止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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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考核記點,分為左列三項︰
   (一) 內務︰保持整潔,符合要求。
   (二) 守紀︰服從管教,恪守規章。
   (三) 善行︰悔過遷善,積極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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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收容人於靜心園實施三階段監禁期間,其內務、守紀及善行等三項,
    每日單項所得點數最高均以一點計算,其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
    接見、言行表現、教誨紀錄為參酌加、減點數考核依據。
 (一) 考核期間,在一星期內均無違反考核規定者,得增給成績點數一至
      五點,有特殊優良表現者,由管教小組核定增給其成績點數,作為
      其抵銷責任點數之依據。
 (二) 考核期間因病轉住病舍療養者,期間視同於靜心園執行,成績點數
      仍予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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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收容人行狀由舍房主管逐日考核記點,每週應送管教小組轉陳戒護科
    長核閱,每二週呈送所長核閱,以做為處遇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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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階段之考核課程作息時間表如 (附表一、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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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