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存年限屆滿銷毀
(一) 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擬銷毀檔案目錄,
送會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各單位應根據相關法令與本要點所定之存
廢標準,凡必須延長保存年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並由單位
主管簽陳核准;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銷毀之檔案,再制定檔案銷
毀計劃及檔案銷毀目錄簽報本機關權責長官轉監督機關核准後會同
有關單位派員監毀。
(二) 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銷毀,應依照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已銷毀之檔案應在相關之目錄上加註「○年○月○日奉准銷毀」字
樣。
(四) 具有史料價值之檔案,應依規定處辦,但機密檔案應俟機密等級消
失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