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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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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違規收容人之行狀考核,對於違規情節輕重之處遇,及輔導違
    規收容人改過遷善,而訂定本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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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進處遇分數之核低或停止記分以操行、責任觀念及意志 (以下簡稱
    ;教化) 種分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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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訓誡者: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已逾三‧○分者,當月分數一律核低至
    二‧九分。操行、教化分數未達三、○者,當月操行、教化單項累進
    處遇分數一律按違規前一個月之分數核低十分之一記分,次月則依行
    狀表現及悛悔情形,由戒護人員、教區教誨師視考核結果予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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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停止戶外活動一至三日者﹕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己逾三‧○分者,當
    月分數一律核低至二、九分,操行、教化分數未達三、○者,當月操
    行、教化單項累進處遇分數一律按違規前一個月之分核低七分之一記
    分,考核二個月第三個月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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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停止戶外活動四至六日者:操行、教化分數當月停止記分一個月,操
    行、教化單項分數己達三‧○者,次月一律核低以二、九分起分,操
    行、教化單項分數未達三、○者,次月操行、教化累進處遇單項分數
    一律以違規前月分數核低五分之一起分,考核三個月第四個月操行、
    教化分數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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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操行、教化分數當月起停止記分  個月,第三
    個月之行、教化累進處遇之單項分數一律核低三分一起分,考核四個
    月第五個月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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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受刑人因違規受懲罰,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
    定,訓誡者每次扣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總分○、五分,受停止戶外活動
    者每日扣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總分○、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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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簽奉  典獄長核定後並提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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