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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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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所各單位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逕行指定
    ,由當事人事前填妥派加班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經機關首
    長或授權長官核定 (如遇有偶發事件或緊急處理需加班者,由科室主
    管向首長報告) 後,送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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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事單位應在值日室設置加班人員簽到、退簿,載明加班日期、加班
    人姓名及離開時間,並由值日官簽證後翌日上班時送人事單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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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科室加班人員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
    十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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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戒護科除有重大戒護事件需增派警力得以專案報部,其餘因業務及勤
    務需要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經事前簽奉所長核
    准有案者,不受第三點限制,惟每人報支加班費仍以二十小時為限,
    餘擇期補休,無法補休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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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所外科室各單位員工得依個案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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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例行性加班均一律改以彈性上班方式避免補休。彈性上班時間准予因
    個案、配合業務及加班人員需求而調整不受例行性上班時段限制,惟
    需事前填列彈性上班申請表奉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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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副所長、秘書、戒護、調查科長、專員等領有督勤費者,加班均不另
    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奉核後按規定擇期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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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加班人員之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或八小時不願請領加班費者,得改
    以補休方式替代並准予三月內實施逾期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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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值班、值勤、值日 (夜) 、督勤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其費用仍依
    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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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例假日、紀念日及節日、選舉日或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日,如因業
    務需要,於是日照常出勤未予放假者,宜按服勤時間核實予以六個月
    內擇期補休,其加班時間不受每日四小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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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加班費計支方式,加滿一小時方可支領一小時加班費,超過一小時
      之餘數或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者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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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各科室職員、駕駛、技工、工友、職務代理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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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有關加班之支給,如有虛報、浮濫加班情事,一經查明,則予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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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本注意事項簽奉  所長核定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