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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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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本章程係依據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並參考法務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二四九九
    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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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為協助本監推展收容人教誨教育業務及指導教化業務推展成立
    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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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成員:本教化指導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本監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由本監副典獄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心理、教育、社會、
    法律、宗教、犯罪學、監獄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延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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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任期:前項延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
    不適任情事,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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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會時間:本教化指導委員會定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召開會議,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
    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教化科科長應列席,必要時管教
    小組有關人員得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紀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
    為本監辦理收容人教化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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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教化指導委員會就左列事項提供並協助本監推展收容人教化工作:
    1.協助安排熱心社會團體或人士入監協助推展教化工作。
    2.協助本監辦理收容人各項文藝康樂體能訓練等事項。
    3.協助本監辦理收容人諮商與輔導事項。
    4.協助本監辦理收容人教誨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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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教化指導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每次出席會議
    得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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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教化指導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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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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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章程經陳奉  典獄長核准並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實施之,修改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