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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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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本監天然災害之防救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擊通報、指揮監
    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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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區域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
    ,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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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 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 水災︰本監區域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
 (三) 地震︰地震發生對本監區域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四) 其他天然災害︰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對本監區域造成災害之虞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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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對災情作蒐集、處理、彙整,並通報相關單位
      應變處理。
 (二) 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了解颱風強度、可能移動方向、行經路線影響
      範圍。
 (三) 加強災害防救指揮、督導及緊急救災之人力、物資調度及協調聯擊
      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 其他有關防救災害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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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任務編組指揮系統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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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監每年應定期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項︰
 (一) 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二) 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三) 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四) 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五) 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 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 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 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九) 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 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 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十二)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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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監防救執行中心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一) 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 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 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 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
      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法務部矯正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 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 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 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 發生天然災害,本監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別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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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監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 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 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 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 工作人員應即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品
      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 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 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法務部矯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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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監處理天然災害,應強化組織,詳訂工作程序,合理分配任務,以
    期提高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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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監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勞績分別予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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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監防救執行中心任務分配編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