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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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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使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
    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勒戒處所 (以下簡稱監院所校) ,妥善
    運用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收容人保管金利息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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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監院所校經收容人同意其使用保管金之利息並填具同意書後,得洽請
    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計息,所生利息應統籌運用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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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二點所稱之收容人福利事項如下:
 (一) 飲食補助。
 (二) 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三)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
 (四) 貧困收容人生活補助。
 (五) 教化教材、文康活動補助。
 (六) 死亡撫卹金補助。
 (七) 攜帶入監子女生活補助。
 (八) 其他收容人福利事項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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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容人保管金利息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由各監院所校定期開會檢討
    ,會議時並應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首長核定
    辦理;利息之收支運用情形,應定期公布予收容人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