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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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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灣台北監獄桃園第一分監監禁之對象,為患有精神疾病之男女受刑
    人。一般普通病犯不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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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灣台北監獄桃園第一分監收容額核定為六十二名,男女受刑人應分
    界收容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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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監獄現有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得移送該分監執行與治療。其辦理程
    序,應由原監獄檢具當地精神病專科醫院台公立醫院精神病科之診斷
    證明書,並造具名冊,逕送台灣台北監獄,由專科醫師審核後,擬具
    處理意見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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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監獄移送該分監治療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如該分監因限於容額,而
    難以全部收容時,得依左列條件與順序辦理:
 (一) 患精神分裂症者。
 (二) 患情感性精神病之躁鬱症者。
 (三) 患妄想型精神病者。
 (四) 患精神系統之癲  症者。
 (五) 患前列精神疾病之受刑人,如經治療後,其症狀可以減輕者。
    前項受刑人,如屬於離島監獄或房舍設備規模較小之監獄移送者,得
    予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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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先天性智能低能低下或心理缺陷之受刑人,雖其人行為失常,但治
    療顯無效果者,該分監不得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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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監獄移送該分監之精神病受刑人,經治療痊癒,或於治療後,其病
    情已減輕或穩定,或有本注意事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經主管醫師認定
    毋須繼續治療者,得檢附斷證明書,函報本核准後,送還原監獄繼續
    執行,原執行監獄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