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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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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實施心理測驗應參照調查分類各項資料運用現有設備對受刑人作
    最適當的處遇,以發揮行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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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監獄受刑人心理測驗之結果,作各種處遇之建議時,應依本注意事項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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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接受心理測驗之受刑人仍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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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刑人殘餘刑期在六個月以曾受初中 (國中) 教育者,均應接受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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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種測驗結果之運用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智力測驗。
      1 基本概念
      (1) A、B、C圖形測驗及加州心理成熟測驗,均為智力測驗,以
          測量其學習能力,前者為一總分,後者有七個分數,總分代表
          智力,而其餘七個分數,在側面圖上可顯示個人能力的相對性
          。
      (2) 受刑人均應接受A、B、C圖形測驗,如受刑人教育水準在高
          中或高中以上者,應增加「加州心理成熟測驗」。
      (3) A、B、C圖形測驗,其常模分數係採用「陸軍標準分數」 (
          AGCT分數) 參看圖一測驗分數對照圖AGCT分數。
      2 教化建議:智力測驗結果必須配合教育水準,不可只以智力測驗
        結果為依據。
      (1) 在相同的教育水準 (如同為初中畢業者) 上,可以智力測驗成
          績作為教育編班及教誨類別之參考。
      (2) 凡在常模分數屬五等 (六十九分) 者,其學習及理解的能力頗
          為有限,四等 (即七○–八十九) 者,學習吸收力緩慢,三等
           (九十分以上) 以上者,始能進行正常學習,施教時應注意此
          種因素,凡屬四、五等者,宜多採取個別教誨,多舉實例。
      3 戒護建議:依據近代人事心理學研究,凡能力相近者分為一組,
        則易於管理。
      (1) 對智力屬於四、五等者,應予適當安全保護,對於一、二、等
          者,應採高度安全管理。
      (2) 在可能範圍內,勿使智力相差太多者同在一室或一組,智力測
          驗分數應為分配舍房之重要參考資料。
      4 作業建議:
      (1) 智力測之分數,僅為性向的粗略指數,如依據美軍第一、二兩
          次大戰運用智力測驗檢定征召人員之結果,發現民間職業各有
          其適當的智力水準,表二為其一部分結果。
          由表二中「範圍」可知每種職業,其智力測驗分數分布範圍甚
          廣,各種職業間重疊甚大,如律師為九十六–一五七,相差六
          十一分之多,而工程師為一○○–一五一,和律師則互相重疊
          ,這就是說,智力並非職業的唯一因素,只可概括的說,作業
          越簡單所需智力越少,工作越複雜,和智力的關係越密切。
      (2) 配業應以性向測驗為主。
      5 加州心理成熟測驗的常模,暫依其現有者,將來受刑人重建常模
        後,再說明其運用原則。
 (二) 性向測驗:
      1 基本概念:
      (1) 性向乃特殊的潛在能力,具有某種性向,學習某項事物,或接
          受某種訓練,則表現優異,反之,如無某種性向,而從事某種
          學習或訓練,則徒勞而功少。
      (2) 區分性向測驗共有九個分數,代表九種能力,其中『語文推理
          十數的能力』為智力的指數,可與A、B、C圖形測驗分數或
          加州心理成熟測驗總分相互校正。
      2 教化建議:
      (1) 區分性向測驗結果須繪製側面圖,直接顯示受刑人長於何種能
          力短於何種能力,不但可作為技藝訓練班選擇人員之重要參考
          資料,又可指示行將出監受刑人擇業之依據。
      (2) 本測驗內語文推理數的能力,語文運用,錯字及文法四項分數
          ,乃接受更多或更高教育的育重要指數,其得分在常模分數 (
          百分位數) 七十分左右者,應編在高級班或進修班。
      3 作業建議:
      (1) 本測驗對於預測抽象的,推理的或複雜的工作,遠比預測用手
          操作的工作為有效,故監獄現有之設備,如僅屬粗笨用力或簡
          單動作之作業,則勿須實施本測驗。
      (2) 在文書速度與確度測驗上得高分者,可適於書記、保管、校正
          或成品檢查等工作。
      (3) 在抽象推理,空間關係得高分者,可適於美術、設計、演藝等
          工作可選為教區文康等服務人員。
      (4) 機械推及空問關係得高分者,則適於木工、機械、設計等工作
          。
      (5) 性向測驗成績,須參照與趣測驗分數,配合使用,不可僅就性
          向測驗作處遇建議,同時尚須就性向測驗九個分數的關係予以
          考慮,凡發現分數間有矛盾者,如機械推理及空間分數高而抽
          象分數反而甚低者或語文推理得高分而語文運用錯字部分的分
          數甚低者,這種情形也許由於受刑人未認真作答或有其他原因
          。
      4 戒護建議:
        凡性向未能與配業或教育相配合者,應予高度管理。
      5 輔導事項:
      (1) 性向測驗結果,可使輔導人員深切瞭解受刑人的各種潛在能力
          。以及潛在能力間的相對關係,自必能幫助受刑人認識自己,
          針對最有利於個人及社會的目標,充分發揮其力量。
      (2) 輔導人員每可利用性向測驗結果幫助受刑人建立自信,激發改
          過遷善的勇氣。
 (三) 與趣測驗:
      1 基本概念:
      (1) 個人的成就是性向和與趣的乘積,性向是能力,與趣則與滿足
          有關與趣和性向間有關係,有某類性向,往往有某種與趣,二
          者間雖有關連,但並無必然關係。例如某人有高度的音樂與趣
          ,也許沒有什麼音樂性向,興趣是後天學習的,因環境而有不
          同,和性向並沒有必然的關係,既不可就與趣測驗的結果來預
          測個人的性向,也不可就性向測驗結果預測個人的與趣,同時
          也不可根據一種與趣來預測另一種與趣。
      (2) 與趣測驗結果應配合性向測驗結果予以運用,但如個人沒有特
          殊的性向,則與趣測驗結果,應予慎重考慮。
      2 教化建議:
      (1) 與性向測驗配合,為技藝訓練班選擇通於訓練的受刑人。
      (2) 與性向測驗配合,選擇教區自治服務人員或文康服務人員。
      3 作業建議:
        凡參加向測驗而結果顯示無特殊性向或不遉於接受性向測驗者,
        其配業均宜以與趣測驗結果為依據。
      4 戒護建議:
        分配舍房,以與趣及性向相同者在一起,則有利於戒護管理。
      5 輔導事項:
        在監配業,出監後擇業均應重視與趣因素,與趣為行為的動力,
        凡有與趣者,則不但會全力以赴,且能持之以之,不致淺嘗即止
        ,一再改換工作。
 (四) 人格測驗:
      1 基本概念:
      (1) 其晉氣質測驗結果的解釋,除依據側面圖就十項人格特質分別
          解釋外,尤重視各特質間的相對關係,如E分及G分均高固好
          ,但如E分高而G分低,也許是懶散的人,故對於高分或低分
          者應予注意。
      (2) 人格測驗結果通常尚須照智力測驗,性向測驗及與趣測驗的成
          績加以解釋,越能作綜合解釋,則越有價值,一般說人格測驗
          多難防範受試者作答時做假,故解釋時尤應小心。
      2 教化建議:
        第一部分測驗分數在正常範圍內者,應給予充分的再教育,可按
        其教育程度編列適當班級,實施集體教誨,予以一般管理,但情
        緒與外向偏者,應個別教誨。
      3 作業建議:配合性向測驗與與趣測驗結果,而分配適當作業科目
        ,其偏於外向者,適於多變化而活動性的工作,偏於內向者較適
        於需要仔細及耐心的工作。
      4 戒護建議:
      (1) 極端外向而第二部分 (外發性分數) 分數高或情緒分數高者,
          其性格可塑性較小,易於惹事,應特別注意,必要時予以高度
          管理。
      (2) 情緒分數高而外向分數低者,具有神經質的傾向,應配合醫療
          建議,作進一步檢查與醫療處理。
      5 醫療建議:
      (1) 內向而情緒分數高者,有傾向於「精神官能症」之趨勢,須作
          心理輔導。
      (2) 第三部分測驗圈肯定答案多,且平時行為諸多怪異應作精神檢
          查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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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根據心理測驗結果對犯罪行為的評鑑:
 (一) 犯罪行為有遠因近因,亦有偶然因素或心理失常所致者,往往犯罪
      行為相同,而原因有異,對受刑人實施調查分類,即為有系統的搜
      集受刑人的各類資料,集體的進行個案研究,一方面藉以瞭解犯罪
      行為的原因,進而幫助受刑人改過遷善,另一方面則在幫助受刑人
      在其能力,性向、與趣、個人特質等限制下,針對有利於個人及社
      會的目標,充分發揮自己的力量。
 (二) 各種心理測驗乃係調查分類歷程中搜集資料的一種方法,心理測驗
      的結果,只是補充或互相校正他調查分的資料,不能取代監獄中各
      教誨師的判斷。
 (三) 運用心理測驗結果,對犯罪行為的評鑑,不只是分別各種測驗結果
      作直接解釋,尤重綜合說明,從各種測驗的相對關係中加以解釋,
      各種測驗,不論是和諧一致或互相有矛盾,均有特殊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