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 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 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本部所屬監院所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依 實際需要擬訂。
三 各機關代辦收容人自購藥品,應將藥品名稱、品牌及規格等詳列,並 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及訂定契約。
四 各機關辦理收容人代購藥品之採購,招標時間為一年一次,期間並應 隨時派員訪價,以確保送貨價格低於市價;必要時得增加招標次數。
五 同一地區機關如有實際需要,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集中採購。
六 各機關每年辦理採購後,應將契約及各項藥品之品牌、規格及價格報 部備查。
七 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 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
八 各機關總務單位購入藥品後,其價金由該收容人保管金中扣抵,扣抵 手續依「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 藥品購入後應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登記,並 檢查其藥品成分是否與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相符,避免廠商擅自更改或 以劣質品抵充。
十 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 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