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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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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提供良好雇工品質、明確規範雙方關係,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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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欲申請外僱作業須於事前至本監作業科填寫申請簿,並與承辦人員勘
    察作業地點及解說作業概況,經本監核准後依申請先後順序,視戒護
    人力等安排外僱時間。(星期六、日及例假日不出工。每日八時出工
    、十七時前回到本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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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外僱作業須預付雇工保證金(公務機關或本監同仁申請外僱者得免
    交雇工保證金)。雇工報酬以作業收容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技
    術工每人每日一千二百元、雜工七百五十元。雇工終結須於三日內一
    次付清,但雇工期一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七日前繳清;若
    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年息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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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外僱作業收容人人數,每組每日至少五人以上。工作中不得要求
    作業人員從事危險性工作,且開工前應向作業人員說明工作內容及安
    全上應注意事項。作業中或交通往返途中,若有人員傷亡或機具毀損
    者,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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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輸車輛由雇主自備,以提供載人而非運貨車輛為限,若須由本監提
    供接送車輛,則視路程遠近酌收車輛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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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工期間如遇天候不佳、本監戒護人力不足或舉辦臨時性活動等因素
    本監於事前聯絡雇主後得暫停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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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及
    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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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