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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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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監員工,凡合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
    用宿舍申請表及積點計算表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
    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