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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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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貧困、無人接濟之收容人為對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由當事人向
    場舍主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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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場舍於每月二十六日前將【貧困救濟申請單】交由內勤彙整,按月
    陳核,戒護科並製作【貧困救濟名冊】予領用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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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人在監之作業勞作金額度無法再提撥使用及保管金結存在三百元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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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求濟物品以日用品為主,由總務科統一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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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