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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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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本監戒護安全之需要,擬依部頒監獄受
     刑人移監要點第五條:『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
     收容人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
     務部移監』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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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監收容人如有左列各款規定特殊情事者,得以列冊報部移至他監執
    行:
    刑期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十年》。
    受刑人在監違規達三次以上者《包括三次》。
    曾在本監或他監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證明仍有脫逃之虞者。
    在本監有鬧房之首謀滋事者或毆辱管理員等重大違規者。
    在社會參加不良幫派聚合之首謀份子,或有仇敵在本監執行者。
    身染法定傳染病,符合移至他監治療之規定者。
    經更刑後,刑期在十年以上者《不包括十年》。
    有管教困難,危害本監獄戒護安全,須移至他監者。
    其他有符合移送綠島監獄執行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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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項相關移監規定,適用於受刑人及受戒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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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要點經陳監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