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期限按刑期之長短,分別如下:
刑期三年未滿 (含拘役、易勞) 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刑期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考核期間四星期。
刑期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刑期九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凡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違規三次以上,或在本監新收考核期間,行
狀欠佳或有違背紀律之情形者,延長考核期間三分之一。若在看守
所羈押期間違規達五次以上,在本監新收考核期間違規兩次以上者
,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因犯他罪偵查審理中者得視其案情輕重,酌予延長其考核期限。
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
他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得縮短或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