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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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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紓解受刑人內心情緒、穩定囚情,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九
    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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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寄發書信之對象:
 (一)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寄發書信,未編級 (含不為累進處遇)
      者比照第四級受刑人。
 (二)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寄
      發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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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寄發書信之次數:
 (一) 第四級受刑人 (含未編級者及不為累進處遇者) 每星期一次。
 (二)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但不得有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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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刑人寄發書信之對象、次數逾越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
    不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且有通信之必要者,經長官核准得增加發信
    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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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增加發信之受刑人,應填寫報告 (申請) 單述明理由與信件一起
    陳核,俟戒護科長 (或督察) 核准後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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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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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