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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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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供應區域劃分:
 (一) 第一區:德園一工、二工、三工、七工、八工、九工、十七工、十
      八工。
 (二) 第二區:德園四工、五工、十工、十一工、十二工,零星單位、仁
      園、教化中心三樓。
 (三) 第三區:禮園場舍、病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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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供水期間:每年冬季或視氣溫狀況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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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供水時間: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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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供水方式:依劃分之第一、二、三區之順序輪流供水,遇不開封日則
    順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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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關作業由水電導師負責管理,並請中央台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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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相關經費有限,各場舍主管應加強宣導並督促受刑人節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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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管理措施經陳  典獄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