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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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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第六點第三款規定
    暨九十年三月一日監務會議典獄長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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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條件:凡收容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七十歲或子女就讀國中以下者
    ,得申請假日電話接見,但每週定期來監辦理接見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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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時間: (每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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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方式:以教區為單位,每星期由二個教區輪流辦理,並得視申請
    人數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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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對象如為年幼子女,無法交談,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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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親屬電話接見,不可藉機與非核准人通話,如違反規定監聽人員
    應立即停止其通話,並停止以後申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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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奉  核定後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