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救濟頒困、無人接濟之收容人,使其能安心服刑。
二 對象:目前在監執行之貧困、無人接濟收容人。
三 救濟條件: (一) 最近三個月無親友寄入物品。 (二) 最近三個月保管金餘額均在三百元以內。
四 辦理方式:由各場、舍主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所屬符合條件收容 人名單彙整後,填具「收容人貧困救濟申請單」 (如附件一) ,由戒 護科內勤彙整,按月陳核,戒護科並製作「收容人貧困救濟名冊」 ( 如附件二) ,予領用人簽收。
五 救濟物品以日用品為準,擬由總務科統一辦理採購。
六 本要點奉 核定後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