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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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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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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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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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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首長宿舍:供現職首長借用。
      2.多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
          借用。
     (2)非主管宿舍:供非主管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
      3.單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為原則
          。
     (2)非主管宿舍:供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
          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機關首長核准
          做適度之調整。 
(二)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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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或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
(二)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
      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有自用住宅者。但本人或配偶未曾獲政
      府輔助購置住宅於上開地區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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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宿舍分配之計點標準如下:(附件一:計點標準說明表,附件二:計
    點標準表)
(一)居住狀況: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四十。
(二)年資: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五年考績: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
(四)眷口: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
(五)身心障礙計點: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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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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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監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三)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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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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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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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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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宿舍配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
  (五)獲配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
        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
        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購有自用
        住宅時,應於辦理房屋登記完成後三個月內自動繳還宿舍。但本
        要點修正實施前所購置者,不在此限。
      宿舍配住人有無前項各款之情形,得請配住人立據切結或繳驗稅捐
      機關財產證明,配住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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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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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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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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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