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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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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為促進教化工作之實施,特依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設「教化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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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得就監獄組織通則第四條之監獄教化科掌理事項提供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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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典獄長
    或秘書兼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
    律、宗教、犯罪學、監獄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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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時,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必要時並得
    請管教小組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教化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紀
    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教化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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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每次出席得依規定支領交通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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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會之相關建議,如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監獄應將會議紀錄報請法務
    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