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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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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飲食類:
一  送入飲食以菜餚、水果…等食品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  為防止夾帶、藏匿違禁品而違犯紀律或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之虞,禁
    止寄入物品如左:
    1 各類食品罐頭、飲料、速食麵、麵包或未剝殼花生…等不易檢查、
      且易改裝食品不得送入。
    2 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奶精
      、菊花、糖…等易夾帶藏匿、摻雜違禁品而不易檢查之飲食物品不
      得送入。
    3 涼拌食品:如生菜、泡菜、生魚片…等。
    4 腌漬或易腐食品:如香腸、臘肉、醬菜、豆腐乳…等,及標示不明
      食品不得寄入。
    5 送入水果檢查時加以切塊,西瓜、葡萄、香蕉、李、梅、鳳梨、楊
      桃及其他可作為釀酒或不易檢查之水果均不得寄入。
三  送入菜餚、水果等食品必須經過檢查,故送入前先自行剁碎或切片,
    並註明填寫食物的來源出處。
四  受觀察勒戒人不得送入飲食類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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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生活日常用品類:
一  便服、內衣褲每次以兩套為限,送入時均應泡水檢查。 (與職員制服
    相似之衣褲不得寄入)
二  枕套、被單必要時得准寄入,每次以單人用一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
    時准再寄入。
三  除上列物品外,其他用品一律由收容人填具申請單,經核准後寄回家
    屬,再由家屬按核定申請單所列物品用包裹寄入,核准申請單附貼包
    裹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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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書刊類:
    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但內容有妨害善良風俗、有礙收容人之改過
    遷善、身心健康者不得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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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藥品類:
一  送入藥品應附醫院診斷書、處方箋及該院領用藥品 (不得拆封) 交由
    衛生課核驗後,依劑量管制服用。
二  收容人如需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診斷,開具處方後,始准依處
    方代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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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禁見被告送入物品之對象,以家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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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送入物品中若夾帶藏匿、摻雜有違禁物品不准送入,如有違反法令者
    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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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收容人家屬寄送物品,須填寫寄送物品申請單,始予受理,惟務必詳
    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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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本實施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