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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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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送入飲食以二公斤為限,必需物品衣服每次以一套為限,棉被毛毯以
    一件為限,棉被以四尺半×六尺半為標準,並套以水藍色棉布被套。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但夾帶違禁品或妨
    害本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收容少年之身心者,
    亦不許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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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務部 85 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辦理如左:
 (一) 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二) 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三) 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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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觀察勒戒及受戒治收容少年之親屬送入物品以生活必需物品為限 (必
    需物品同前項之規定) 。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月一日、二日,
    母親節、父親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准許送入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