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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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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用人:本所康樂室供本所員工及其親友、役男本人使用,非經核准
    不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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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理人:總務組李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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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開放時間:
    (1) 平日:八時至十一時 (限教導組夜勤同仁及役男) ,十七時至二
        十二時。
    (2) 假日:八時至十一時,十四時至二十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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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登記事項:
    (1) 使用人必須事先填寫申請使用登記簿,經所長核准後,方可使用
        。 (假日及下班時間由值日官核定) 。
    (2) 申請人於使用時應於登記簿內詳細填註使用時間及參加人員姓名
        ,以備查核。
    (3) 同仁攜帶親友使用康樂室時,本人務必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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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
    (1) 本康樂室採自助操作方式,現場備有全套設備可供使用,但主機
        上鎖管制,嚴禁強行開啟調整,故意損壞應負責賠償修復,並追
        究行政責任。
    (2) 使用人必要時得先行協調管理人洽詢操作步驟。
    (3) 使用人應負責終場場地整理,外帶食品及垃圾應全部打包帶離,
        並將桌椅歸回原位,關閉電源。
    (4) 康樂室內,禁止吸煙、嚼食檳榔、酗酒喧嘩,行經行政大樓時,
        不可影響本所安寧。
    (5) 使用人應向管理人或值日官登記領取鑰匙,唱畢繳回。值日官應
        查看康樂室使用情形,並作必要之督導,申請人於場地回復原狀
        後方可離開。
    (6) 違反本要點者得由值日官依情節簽請議處,或停止使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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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