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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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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監為加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管理起見,除依照監獄受刑
    人與眷屬同住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外,特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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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級受刑人符合左列規定得准與其眷屬同住:
    1 最近一個月內成績分數達九分以上,且無另案待執行或在偵查審理
      中及無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2 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逾十年者,但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
      修正公佈後執行應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並在本監執行二年以
      上者。
    3 有期徒刑受刑人執行逾三分之一,但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
      法修正公佈後執行應逾二分之一、累犯應逾三分之二,並在本監應
      執行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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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為限,如係同一性別之眷屬與受刑人同住者,仍以一人為限,每月一
    次,每次不得逾三日,有特殊情形經典獄長核准得延長之,但最多不
    得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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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由戒護科發函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來監登記同住,並電話通知製作電話記錄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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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眷屬於指定之日下午六時,由管理人員戒護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
    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舍內炊事,翌晨上午七時離開懇親宿舍,受
    刑人帶回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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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刑人眷屬因事而延誤預定時間或不克前來與受刑人同住應視同放棄
    ,並得於翌月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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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應負
    一切法律責任,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法
    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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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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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監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手續及其表冊辦理程序如下:
    1 符合本要點第二條規定者由受刑人寫信通知其家屬,將同住眷屬身
      分證明文件影印函寄教化科或寄回工場,由工場主管按本監受刑人
      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申請表 (如附表一) 將各項資料填竣,由管教
      小組初審後附身分證明文件、保證書送教化科承辦教誨師彙辦。相
      關科室會章後,陳  典獄長核示,提監務委員會決議。
    2 本監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 (附表二) ,每月底由教化科擬函
      報部。
    3 保證書由教誨師交受刑人,依據同住眷屬身份證明文件詳細填寫,
      并交其眷屬簽名蓋章 (附表三) 。
    4 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訪問登記簿 (附表四) ,得由管教
      人員訪談受刑人後詳細記載訪問事項,陳送  典獄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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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所規定之申請表、保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填寫,確實審查,簽具意見,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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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申請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應於每月二十日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翌
      月辦理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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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陳奉  典獄長核准,并提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