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監發生收容人死亡時,戒護科應將相關收容人隔離偵訊,防止串供 並保持現場完整。在醫院病死時,亦應對同場舍收容人製作訊問筆錄 。
二、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 。
三、在監死亡,由總務科 (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 迅速 連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煽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
四、準備相驗之資料身份簿 (總務科) 就診病歷 (衛生科) 、接見卡、筆 錄 (戒護科) 、照相並派車 (總務科) 接家屬到場,並由秘書帶隊召 集總務、衛生、戒護科長暨相關人員到場因應。
五、秘書室準備新聞稿;並和衛生科、戒護科研擬家屬或記者將提出之質 疑問題與書面資料。
六、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証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
七、相驗如無異議,由家屬領回屍體,總務科應檢具死亡証明書及屍體領 據,報部備查。如有異議,依檢察官指示辦理。
八、處理事件與家屬應對,應有禮貌,不可惡言相向,一切依法行事,若 家屬不可理喻時,委婉告知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靜待法律裁決,若 有民意代表陪同前來關心亦同。
九、善後視家屬之態度,派員前往弔唁慰問,家庭貧困,出具証明,有必 要時,另致贈奠儀或收容人捐款。
十、收容人之死亡因病所致,戒護科應填寫死亡簡報表,陳典獄長核閱後 迅速傳真矯正司,如非因病死亡時,秘書奉典獄長核示後應迅速以電 話向矯正司長官報告;乃戒護科迅速將「戒護科事故簡報表」傳真到 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報告表」陳報法 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