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意事項
(一) 營繕工程、事物性用品:
本監辦理各項營繕工程、事物性財物採購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應製作簡易書面驗收簿冊紀錄,由參加驗收人員及申請使用單
位會同真實記載簽認後,依本監「辦理採購作業事後查核注意事項
」之規定,每月彙整送政風室書面審核。
(二) 收容人主副食食品:
1.收容人主副食食品採購之驗收,由承辦人、炊場主管會同收容人
代表二人以上共同驗收,必須注意驗收貨品之品質 (新鮮度) 、
數 (重) 量、尺寸規格及包裝行號等是否符合契約規範;如不符
上述之規範,應立即報告相關主、監辦人員,依契約規定予以退
貨扣款、補送或罰款,屢犯無改善者或送貨缺失情形嚴重者,予
以解除契約及沒入保證金。
2.前項之副食貨品驗收,如發現因品質 (新鮮度) 、數量、重量、
包裝品牌、尺寸規格等不符契約規範,而對收容人之伙食供應有
立即影響之虞,承辦單位應做成書面確認,得改以向外採購其他
副食替代品供應收容人食用,其所有採購之費用由契約供應廠商
全數負責,並負賠償損害責任。
3.收容人主副食食品驗收因品質等不符契約所定規定時,應做成書
面記錄,並請送貨廠商具名確認,如不願簽名時,由在場之收容
人代表二人具名確認;承辦單位應將上述不符驗收之情形行文至
該公司並附驗收書面報告,嚴格要求改善外並以為日後沒收、賠
償之憑證。
4.冷凍食品之驗收,除當場目視檢驗其重 (數) 量外,驗收程序記
錄應延長至使用時解凍烹煮後食用之現狀物品質規範需求。
5.各類主副食品之食用,請戒護科應加強向收容人宣導,對所採購
之貨品品質低劣或不符食用需求,應立即報告,並保留原財物貨
品,做為向廠商索賠之依據。
6.本監採購營繕業務,承 (監) 辦人員應定期查察採購營繕工程或
物品之適用性、耐久性與商品之正規性,以防止仿冒用品危害員
工、收容人之安全與權益並確保本監之聲譽。
7.本監與承標廠商訂明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契約應訂明承標廠商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或檢
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2)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3)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應予拒絕,廠
商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廠商不得因機關辦
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及費用之負擔。
(4) 機關就承標廠商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
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