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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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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依照「政府採購法」、「事務管理手冊」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之「採購契約要項」關規定辦理。
 (二) 本監「端正政風及防制貪瀆實施計畫」、「辦理採購作業事後查核
      注意事項」之執行要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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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確保本監營繕工程、財物採購及收容人副食品採購之品牌、規格、
    功能、數 (重) 量等品質符合規定與使用需求,並嚴謹約束廠商對於
    施工、送貨等品質符合契約要求,以確保機關之權益及人員之飲食安
    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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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
 (一) 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所列各款
      規定者為限。
 (二) 本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若「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則」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本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引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採購
      契約要項」規定辦理,行使行政作為發生疑義或相抵觸事項,以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函令釋示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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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項
 (一) 營繕工程、事物性用品:
      本監辦理各項營繕工程、事物性財物採購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應製作簡易書面驗收簿冊紀錄,由參加驗收人員及申請使用單
      位會同真實記載簽認後,依本監「辦理採購作業事後查核注意事項
      」之規定,每月彙整送政風室書面審核。
 (二) 收容人主副食食品:
      1.收容人主副食食品採購之驗收,由承辦人、炊場主管會同收容人
        代表二人以上共同驗收,必須注意驗收貨品之品質 (新鮮度) 、
        數 (重) 量、尺寸規格及包裝行號等是否符合契約規範;如不符
        上述之規範,應立即報告相關主、監辦人員,依契約規定予以退
        貨扣款、補送或罰款,屢犯無改善者或送貨缺失情形嚴重者,予
        以解除契約及沒入保證金。
      2.前項之副食貨品驗收,如發現因品質 (新鮮度) 、數量、重量、
        包裝品牌、尺寸規格等不符契約規範,而對收容人之伙食供應有
        立即影響之虞,承辦單位應做成書面確認,得改以向外採購其他
        副食替代品供應收容人食用,其所有採購之費用由契約供應廠商
        全數負責,並負賠償損害責任。
      3.收容人主副食食品驗收因品質等不符契約所定規定時,應做成書
        面記錄,並請送貨廠商具名確認,如不願簽名時,由在場之收容
        人代表二人具名確認;承辦單位應將上述不符驗收之情形行文至
        該公司並附驗收書面報告,嚴格要求改善外並以為日後沒收、賠
        償之憑證。
      4.冷凍食品之驗收,除當場目視檢驗其重 (數) 量外,驗收程序記
        錄應延長至使用時解凍烹煮後食用之現狀物品質規範需求。
      5.各類主副食品之食用,請戒護科應加強向收容人宣導,對所採購
        之貨品品質低劣或不符食用需求,應立即報告,並保留原財物貨
        品,做為向廠商索賠之依據。
      6.本監採購營繕業務,承 (監) 辦人員應定期查察採購營繕工程或
        物品之適用性、耐久性與商品之正規性,以防止仿冒用品危害員
        工、收容人之安全與權益並確保本監之聲譽。
      7.本監與承標廠商訂明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契約應訂明承標廠商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或檢
          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2)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3)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應予拒絕,廠
          商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廠商不得因機關辦
          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及費用之負擔。
      (4) 機關就承標廠商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
          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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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則
 (一) 本注意事項,本監作業科、員工消費合作社適用之。
 (二) 本注意事項提監務會議討論後實施,修正時亦同。